法院冻结案涉款项后,案外人能否依据新的法律文书排除执行?
作者/武景生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0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约定:某公司支付王某拆除腾退补偿金额1200000元。杨某星、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8月30日登记离婚,婚姻期间生育二女,长女杨甲,次女杨某鸥。杨某星、杨某鸥、杨某甲、王某户籍均位于被拆除房屋上,均为拆除腾退的认定人口。
案外人张某因为民间借贷起诉王某,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5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法院向某公司送达裁定书,将涉案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后公司将涉案拆迁补偿款汇入王某银行账户,2019年9月法院将该账户内的1200000元冻结。
杨某鸥、杨甲与杨某星、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2020年1月,法院另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案涉院落拆迁补偿款1200000元,其中1000000元归杨甲所有,剩余200000 元归杨某鸥所有。
2020年3月杨某鸥、杨甲对法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驳回案外人杨某鸥、杨甲的异议请求。杨某鸥、杨甲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对王某名下拆迁补偿款的查封、扣押、冻结。驳回杨某鸥、杨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鸥、杨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根据《查扣冻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王某获得拆除腾退补偿款系基于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签订该协议时,王某未与杨某星离婚,故法院对拆迁款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货币系典型的种类物、动产,法律上对货币适用 “占有与所有一致”的特殊规则,当事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即是对货币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账户中的存款应为存款账户人所有,王某系存款的所有权人。
二,民事调解书作出时间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2019年9月冻结了王某的银行账户, 2020年1月另案出具分家析产诉讼调解书,调解内容涉及本案冻结账户中的款项,杨某鸥、杨甲在分家析产诉讼中,并未告知法院诉争的拆迁补偿款已被法院冻结的事实,且该诉讼各方系通过调解方式将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分配,该分配属于家庭成员的内部约定,并非依法确定共同共有人之间的份额比例,故杨某鸥、杨甲依据在法院冻结案涉款项之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该项请求。
三,对于拆除腾退补偿协议中的合同利益,杨某鸥、杨甲、杨某星作为拆迁院内权利人均享有份额, 但杨某鸥、杨甲享有的权利仅系债权,对已汇入王某银行账户下的拆迁补偿款所享有的是要求王某返还相应数额货币的债权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 并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杨某鸥、杨甲认为其也是诉争拆迁款项的共有权人,可以另行主张确认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