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免除两千万行政处罚?
作者/汤学丽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为卡拉OK娱乐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的第二年因店铺门头和部分物品上使用了“上海滩”标识,被“上海滩”注册商标持有人B公司投诉至当地市监局,该局历经两年做出A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罚款2000万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后,B公司又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其120万元。
经对“上海滩”商标调查得知,该商标原申请人C公司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A公司遂以该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情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以期清除A公司权利基础,国知局未支持其请求。A公司不服国知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法人主体尚存”为由驳回诉请,A公司遂委托盈科汤学丽律师、刘云佳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被诉裁定;
三、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商标的无效宣告重新做出裁定。
【律师解读】
一般而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指的是伪造、变造申请书件如将他人营业执照涂改为自身所用的,而本案是商标申请人在处于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状态提交申请。承办律师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先确未有本案相同情形案例。故而,确定了从剖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条款深层构成要件到案件具体化的代理思路,从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的主观意愿、实施欺骗商标局的客观行为以及商标局做出的商标注册的行政行为与前述主观、客观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方面结合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论述。
承办律师通过调取上海C公司工商材料、商标申请材料、检索国知局针对案涉情形能否予以注册的问答结果等形成证据链条,于庭前准备代理意见,庭后对部分问题针对性补充,以期使法官清晰、全面的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历经一次谈话、一次开庭,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汤学丽、刘云佳代理意见,做出“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所以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系由上海C公司隐瞒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实施了上述欺骗手段,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
诉争商标能否被宣告无效对本案当事人涉及两千万的行政处罚案件及百万余元的民事案件能否翻案、能否免除处罚起到决定性作用,两位承办律师在二审阶段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证据材料的挖掘以及对法条深层的剖析最终得以使法官对此新型案件做出认定,从根源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从“无妄之灾”中得以脱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