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26 07:20:18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9794次

女主播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钱;以招聘话务员为由拿到学生实名制电话卡后卖给他人实施诈骗;网络餐饮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检察建议推动整治……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说,希望通过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正告犯罪分子,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心存侥幸;提醒普通社会公众,在网络活动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建议网络平台切实强化平台治理主体责任,尤其要强化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保护,切实有效防控网络犯罪。

组织女主播“谈恋爱”骗钱

【办案经过】 杨某瑞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开设网络直播间,招募女主播和业务员。业务员使用女主播身份和头像照片,通过婚恋交友网站、微信摇一摇等途径结识赵某等被害人,使用话术引诱被害人注册会员进入直播间观看女主播直播。

其间,业务员虚构女主播感情故事、个人遭遇等与被害人互动交流,博取同情信任。安排女主播与被害人视频聊天或线下见面。女主播与被害人确立虚假恋爱关系后,编造“完成平台业绩任务才能领取提成”“想与平台解约需要解约金”等理由,先后骗取赵某等4名被害人17.2万余元。杨某瑞等人还涉嫌其他诈骗犯罪事实。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梳理发现,其他多个直播间存在以类似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提出进一步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再破获类似案件16起。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19年年底,法院分别判处杨某瑞等11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对于犯罪分子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这类诈骗犯罪不仅侵害群众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网络直播行业生态,必须依法精准打击。

网络平台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对直播行为的常态化排查和技术管控,强化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主播施以严格联动管理,彻底封住其违规复活之路,净化网络直播空间生态。

倒卖电话卡供人实施诈骗

【办案经过】 周某奇、尤某杰以招聘话务员等方式,招募130余名社会人员、20余名学生,办理实名制电话卡近500张,每张卡支付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周某奇、尤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上述电话卡出售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2万余元。上述电话卡通过非法途径流出境外,犯罪分子使用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等10多人200多万元。

2020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奇、尤某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周某奇、尤某杰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本案犯罪分子向学生、社会人员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的情况,余杭区检察院一方面向相关学校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的意见;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走进学校、工地、城乡接合部,对青年学生、打工人员、无业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防止落入“犯罪”陷阱。

【典型意义】 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问题较为突出。不少犯罪分子将收购的“两卡”作为犯罪工具,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

为遏制涉“两卡”类犯罪,2020年10月起,多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断卡”行动。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办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联合整治涉“两卡”犯罪猖獗的重点地区,推动惩戒涉“两卡”违法犯罪失信人员,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黑灰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

网络“套路贷”放款3万多笔

【办案经过】 温某龙纠集他人投资成立或参股4家投资咨询公司,招募人员专门从事网络“套路贷”活动。4家公司人员分工明确,组织架构严密,设客服组、风控组、财务组、催收组等部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放款3万多笔,累计放款1.22亿余元,非法获利1867万余元。个别被害人因被“软暴力”催收欠款而精神崩溃喝农药自杀,因发现及时得以救治。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重点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金额”等问题梳理、审查证据,追捕追诉6名集团成员。深挖“保护伞”,发现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辅警林某向该恶势力集团个别成员透露抓捕信息,并及时将线索移交市扫黑办及市监察委。

2019年8月,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温某龙等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套路贷”犯罪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协议,通过制造银行流水、销毁还款证据、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一旦逾期未还款则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软暴力手段催收。

利用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相较于传统“套路贷”隐蔽性更强,受害面更广,且更易于复制传播。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辱骂、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传播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压力更强。这类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是打击的重点,必须依法严惩,遏制其滋生蔓延。

整治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

【办案经过】 2020年年初,贵州省黔西县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要求黔西县多家网络餐饮经营者只能接受其一家提供的平台服务。如果餐饮经营者坚持在某乙或其他网络餐饮平台经营,甲平台将对其作下线处理,或提高服务费收取标准、下调星级指数、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交易,强制商家在甲乙平台之间进行“二选一”。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获悉该案线索后,立案调查核实。2020年5月,检察院向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甲平台代理商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后依法处理,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平台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项执法调查组展开调查,对甲平台代理商开展行政约谈,送达行政告诫书,要求其依法尽快自行整改。检察院跟进监督确认,甲平台已经取消“二选一”限制。为巩固治理成效,县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平台企业开展守法合规培训。

【典型意义】 “互联网+餐饮服务”新业态的诞生,既促进了餐饮业的新发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利。但部分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强制经营者“二选一”,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网络餐饮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监管,促进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