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
湿地保护法(草案)拟进行二次审议
本报记者吕望舒10月18日北京报道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今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通报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法律草案的情况和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
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四方面主要修改。
一是,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湿地的定义。二是,加强对重要湿地以外的一般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增加了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加强一般湿地动态监测等规定。三是,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加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增加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四是,提高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
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有关湿地利用与修复相关内容的提问时表示,草案主要在多个方面制定了关于湿地利用的规范。在湿地修复方面,明确了修复的标准和修复方式。
湿地利用方面的规范具体包括: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重要湿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分类指导;禁止从事开(围)垦、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填埋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关于湿地修复,就修复的标准,草案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就修复的方式,草案明确要采用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并要求修复重要湿地时,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