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苏珍
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是近年来各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生态环境系统“垂改”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派驻监察机构积极探索,在压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方面作用日益凸显。作为新的工作模式,如何常态化发挥作用,是派驻监察工作人员一直思考的课题。笔者结合3年来的派驻监察工作实践与各地经验,谈谈对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到底怎么干的认识。
笔者对照分析各省督察工作制度发现,大多数省份规定的派驻监察与例行督察、定点督察、专项督察并列,是从属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一个分支,不是简化版、低配版的“例行督察”,而是有其自身工作内容与方式的独特举措。
侧重局部的、微观的政策制度落实与问题处理情况
从监察内容上讲,派驻监察重在聚焦重点、查漏补缺、精准发力,侧重的是局部的、微观的政策制度落实与问题处理情况,不同于例行督察站位高远、着眼全局、统筹兼顾。笔者认为,如果说例行督察是对一个地区生态环境工作的“全面体检”,那么派驻监察就应该是“单项检查”“动态监控”。
比如,《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细则》规定了例行督察的10项内容,其中4项是立足全局的根本性、系统性、宏观性事项,而规定派驻监察的5项内容,仅有1项涉及党委政府全局性工作,另4项都是相对微观、具体的事项。新疆、山东、云南等省份均把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信访事项调查处理、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阶段性的、局部的、具体化的问题列入派驻监察的主要内容。宁夏、陕西、重庆等地明确强化日常巡查督导。
因此,派驻监察应该在基于对所监察地区全域情况明、底数清的基础上,从看起来碎片化、随机化的监察内容中知微见著,洞察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并通过督促整改个性问题倒逼责任全面落实,着力解决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另外,派驻监察工作人员作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工作的主力队员,通过开展日常派驻监察工作掌握情况,也是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指引主攻方向。
建立快速反应的常态化机制
从方式方法上讲,派驻监察重在机动性、灵活性、精准性,突出的是一种无时不在、快速反应的常态化机制,有别于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等相对固定严密的实施程序。
比如,山西省规定派驻监察采取列席会议、调研走访、调阅资料、现场检查、责成说明、提出意见、督促问责等方式;青海省规定派驻督察采取列席会议、走访了解、现场督办、暗察暗访等方式;新疆规定派驻监察采取列席会议、走访、问询、查阅资料、实地调查、提请督办等方式。这些派驻监察适用的方式方法,未凸显时间的先后顺序,也没有环环相扣的逻辑关系,呈现出非模式化、非体系化的特征。
可见,从制度设计角度就应充分考虑派驻监察日常工作的效率问题,留足派驻监察机构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既可以综合施策打“组合拳”,也可以靶向发力出“关键招”,充分利用好派驻监察常驻不走接地气的优势,常抓不懈,持续输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动力。除区域内长期、共性的突出问题报请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定点督察、专项督察外,派驻监察一般不宜按例行督察的完整流程进驻一地全面督察。避免仪式化、形式化,将主要精力放在监督查找问题的根源和整改问题的成效上。
依计划实施、按期限报告
从工作推进上讲,派驻监察重在计划性、时效性、阶段性,突出的是依计划实施、按期限报告,区别于例行督察“一届一轮次”“一督一报告”。派驻监察工作一般实行年度计划制,由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如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者批准实施(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而例行督察安排一般是在每届省级党委任期内按轮次实施,专项督察和定点督察视情不定期开展。派驻监察报告除重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随时专题报送外,一般要求每月(如青海省)、每季度(如山西省、河北省)或每半年(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期报送;而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报告,一般要求在督察进驻结束后5个—20个工作日形成并报送。
鉴于此,派驻监察机构要立足自身工作职责与规定的日常监察内容,根据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省生态环境厅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区域实际与多方信息渠道掌握的情况,制定合理有序的年度监察计划,报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全力推进实施,按本省规定期限定期报送工作情况。
用一系列单项制度作出行为规范
没有严格流程与统一内容,并不是说派驻监察工作就无章可循,可以随心所欲。要把派驻监察工作做实做细做深,同样离不开科学、规范、严密的制度标准。派驻监察机构要用一系列单项制度对自身行为作出规范,方可保障派驻监察工作标准固定不走样、方法规范达效果。
对此,一些派驻监察机构结合工作实践作了有益探索。比如,江西省围绕派驻监察工作定位,配套制定了机构内部运行、问题线索管理以及工作计划、列席会议、走访问询、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调查、监察报告等内部管理和外部联动9项制度。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晋北监察办紧扣派驻监察5项内容8种方式,尝试制定了《派驻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三级督办、协调联动、列席会议、走访调研、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督导、约见提醒、移送追责等10项制度,初步建立起“1+10”工作制度体系。这些单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为提高派驻监察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水平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