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记者 杨秀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目前已经走过了八年历程,阶段性目标已经顺利完成了。”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在今日举行的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用当时改革方案设定的六个词来形容,就是责任明确、途径顺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
据赵柯介绍,阶段性目标的顺利完成在于生态环境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已有多部国家法律写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比如,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已有22省份的地方法规也写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地方开展工作提供了支撑。再比如,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等13家单位,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还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了十个技术文件等。最高法、最高检、财政部、司法部等有关单位也印发了一些指导文件,涉及到案件审理、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司法鉴定等一些生态赔偿的具体方面,地方配套文件接近460项。
二是强化指导调度,推动工作深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工作连续三年被纳入中央对于省级党委和政府的考核,所有省份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了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还有一些省份纳入了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有24省份纳入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范围。
三是狠抓案例实践,推动数量、质量提升。案件办理数量年平均增长率是150%,截至目前,办理的总数是3.22万件,其中全国共结案近2万件。
赵柯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强化督导考核,压实地方党政的主体责任,继续开展案例实践,积极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逐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