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要坚持问需于民,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从本质上看,公众参与是个体主体意识和行动自觉的反映,其不仅是表达诉求和参与项目建设的渠道,还是进行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安全阀”效用。
然而,笔者发现个别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效果并不如意。虽然项目的初衷是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但作为重要主体的村民却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失语和缺位现象。比如,“重工程轻参与”的工作倾向压缩了村民参与的机会空间,村民本身的参与意识和能力较为低下,以及“内外有别”的观念使村民对私域环境议题表现出高度关注而对公域较为轻视等。在此情况下,尽管项目最终能在各方主体的推动下落地,但囿于目标人群的参与度有限,很多时候流于形式,甚至还可能引发干群关系紧张等后果。
笔者以为,公众参与机制的存在与有效运作,是建设项目实现有效治理目标的关键所在。合理、有效的公众参与不仅能助推项目实现“软着陆”,还能进一步激发村民的主体性,切实推动形成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村治理秩序。因此,在农村环境治理项目中,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并使其真正运转,需进一步强化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实施增能赋权,推动参与主体的自主化。培育利益相关者的主体性,强化其动员制度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能力。尤其要引导作为项目受益人的公众走出“私域”,自主关注公共空间的环境质量和建设。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确保参与内容的规范化。要从制度层面入手,明确公众参与在农村环境治理项目中的位置。
三是构建梯度框架,促进参与阶段的有序化。依据项目进度,合理、有序地设计并渐次实施公众参与活动,并且要注意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激活社会资本,实现参与途径的“在地化”。利用村庄的原生秩序,探索更加符合村民习惯和自身条件的公众参与渠道。同时,注重发挥农村社会“小传统”的独特作用,适度吸纳“地方性知识”,以不断弥合政府单边治理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