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不同主体、部门和区域。4月6日,随着第779号国务院令的签署,我国第一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的法律法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投入情况如何?《条例》的出台将会带来哪些新的变化?相关部门又将如何推进落实?在今天下午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多方投入
激励各方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补偿资金规模是逐年增长的。《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这样谈到。
其中,在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中央财政实施分类补偿,是现阶段生态保护补偿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巩固和拓展已有成果,《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这将有利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盘。
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结合当地实际做出了积极探索,形成了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补充。《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护的格局。
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充分体现《条例》是对生态保护者利益的保障,能够更好激励人们履行生态保护职责,让社会主体从守护绿水青山中得到实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新的更高水平。
32个监测指标
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落实落地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下一步,统计部门又将如何落实?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舟表示,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统计指标体系》。在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在国家统计系统中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的监测报表制度(试行)。通过报表制度的印发,将分散于部门和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监测统计制度中,初步建立了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
据悉,按照目前确定的指标体系,国家统计局共设了三个方面32个监测指标,重点反映生态保护补偿总体水平,以及各类型的补偿规模、补偿的综合成效。一是财政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重点反映政府主导的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情况;二是市场化多样化的生态保护补偿,主要反映社会参与的市场交易机制、绿色金融支持等进展情况;三是生态环境效益方面,主要是反映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成效。目前包括森林、草原、大气环境、水环境、水土保持等5个方面的环境指标。
胡汉舟谈到,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统计监测,及时反映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进展与成效,为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统计支撑。首先,加强将《条例》列为全国生态保护补偿统计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对照《条例》,逐条进行梳理,及时调整补充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更加全面准确反映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另外,着手研究进一步完善监测统计制度,进一步补充增加反映新增指标的报表制度,拓宽监测范围,细化指标定义和统计口径,将《条例》的要求落实落地。
奖惩分明
中央财政补偿力度持续加大
《条例》提出,“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中央财政在纵向补偿方面将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备受业内关注。
对此,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负责人邸东辉表示,首先,同步推进综合补偿和分类补偿。其次,这几年中央财政在纵向补偿方面的力度持续加大。如2013年到2023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从423亿元增加到1091亿元,累计投入7900亿元。再者,不断完善补偿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强化对重点生态县域、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并向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在内的地区倾斜,同时还将长江经济带沿线省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纳入支持范围。另外,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结果与生态保护结果紧密挂钩。中央财政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对评价结果变好的地区,在转移支付上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变差的地区,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引导地方摒弃破坏环境的发展模式,调动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邸东辉同样也谈到,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是生态保护补偿三大主要机制之一,下一步,财政部将深入贯彻《条例》的要求,按照先立后破、稳中求进的原则,保持投入力度不减,进一步深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改革。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的顶层设计,鼓励地方继续探索,在水以外特别是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方面开展积极探索,推动横向机制向更广范围、更深内涵、更丰富的形式拓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业务指导,督促地方进一步细化责任和义务,利用现有的支持政策,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创新多元化、市场化补偿方式,推动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创新补偿
三方面措施保障《条例》落实
《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落实《条例》方面,国家发改委将有哪些具体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谈到,第一,投入要继续加大。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较为脆弱、发展仍不平衡。对于一些存量的投入,要根据补偿工作实际和考核情况,适时、适度提高补助标准,激励地方用好补偿政策,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对一些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支持力度还要加大,特别是目前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补偿机制还要加大投入。
第二,落实机制。《条例》里有很多规定,但真正落实下去,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同时,也要建立一个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应用机制。
第三,创新补偿模式。改变资金补偿的单一模式,根据每个地方的不同诉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关键问题,通过对口协作、对口支援、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产业园等多种方式,来帮助其获得最大的收益。利用生态补偿机制,使区域之间的发展更加协调,共同推进绿色发展转型升级。同时,在工作中研究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基金,让社会上很多有识之士能够在生态保护上作些贡献。
为统筹各方面力量推动相关工作,郭兰峰表示,要更加发挥好生态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使各部门、各地区反映的问题能够在更高层面上协调解决。同时,国家发改委会主动通过调查,研究如何更好地解决涉及不同部门、不同省市间的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