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民工”等同于歧视性语言,并不客观。将“农民工”这个词条从目前的话语体系中除名,则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政府倡导各方媒体在宣传上,不使用‘农民工’等歧视性语言,让业者有尊严,并出台政策,提高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就业者政府主导评分积分体系权重”这一建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我市虽不能要求本地媒体不使用‘农民工’表述,但也将结合深圳实际,引导新闻媒体多使用‘来深建设者’表述”。
这一事件迅速受到了社会关注。
“农民工”概念首次提出于上世纪80年代,指的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客观而言,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农民工”这一称呼以及所代表的群体,在现实语境中确有被轻视甚至被歧视的一面。人大代表希望在公共语境中消除这种轻视和歧视,让进城务工人员获得尊严,这个愿望是良善的,值得重视。地方政府部门在回应中积极呼应这个愿望,显现了良好的互动性。
但应该看到,作为一个客观陈述进城务工人员特征的概念,本身并无歧视意味。无论是最初的提出概念,还是今天的正常使用,都没有刻意贬低这一群体的恶意。而经历了数十年的观念和内涵演变,农民工也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价值观和形象。农民工群体中的优秀代表,频频在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评价体系中登上荣耀位置、受到各种表彰,就是一例明证。
何况,正如深圳有关部门在答复中所称:经核查,目前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主要媒体在报道中对“农民工”群体仍然使用“农民工”表述。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采纳了“农民工”表述,并予以了法律上的定义。事实说明,在宣传上使用“农民工”,不仅是约定俗成的,也在主流价值体系中拥有一席之地,这是“农民工”凭借自身努力所实现的转变。
因此,将“农民工”等同于歧视性语言,并不客观。
实际上,类似的争议早已有之,希望用新的名称代替“农民工”,也不是今天才有的想法。但要将“农民工”这个词条从目前的话语体系中“除名”,则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
称谓上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但要消解这一差别,不在于改变一个名称。根本之道,在于让这一群体获得更好的待遇,消弭与普通市民之间的待遇差异,从而“倒逼”部分偏见者改变既有的观念和态度。
这些年,农民工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等方面,较之以往大有提高。如在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关切下,尤其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后,农民工被欠薪现象明显减少。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民工的总体待遇还有待于提高。在个别地方,农民工仍给人一种缺乏话语权甚至不受尊重的印象,其关键或就在于“待遇有限”。
社会学早已说明,如果各方面待遇都没有差别了,称谓的差别自然会淡化。以“打工人”为例,当众多打工者的境遇大为改善,甚至一部分打工者成为高收入者,关于“打工人”的调侃,还会有多少人视为歧视?而假如农民工拿着“很香”的工资,在地方的落户政策上也受到关照,叫不叫“农民工”又有多大关系?相反,如果各方面的待遇总体上没有得到改善,就算换了称谓,那也只是舍本逐末,看似表面上给予了心理安慰,实则也难以改变其受人轻视的事实。
说一千道一万,各地都应该在改善农民工待遇上继续发力,多出台关于落户、教育等方面的善政,让农民工既得实惠,又获从业尊严。到时,自然没什么人还抱着老观念,对农民工另眼相看了。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伍里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