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明明刚收到快递,却因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期”无法退货。近日,消费者周女士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经上海市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最终成功退货。
记者了解到,此前周女士在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条价值2580元的连衣裙,但时隔多日,快递一直未送货上门,也没有收到取件通知。在查看物流信息后,才发现早已被快递放在驿站并且签收。由于收货心情受影响,周女士想将连衣裙原样退货,但没想到商家却以超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期”为由拒绝。
这让周女士想不通,明明自己刚刚才拿到快递,怎么就“超期”了呢?“7天无理由退货期”该如何计算?周女士向闵行区消保委求助。
闵行区消保委接诉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根据周女士提供的信息,梳理了事情脉络:10月6日周女士下单购买连衣裙;10月10日快递公司开始配送;10月12日显示“已签收”;10月22日周女士前往驿站取货,同时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
随后,闵行区消保委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商家提出自己是根据货物的签收时间来看的,周女士的退货申请已超过“7天无理由退货”的时效,所以才拒绝了她的退货申请。经闵行区消保委进一步核实物流信息,10月12日的签收人是“服务中心”而非周女士本人,10月22日才是周女士签收的正确时间。
基于以上情况,闵行区消保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向经营者强调了“7天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并且要求其在经营时,应以顾客为中心,在顾客提出问题时也应进行换位思考,避免“一刀切”式的固化处理方式。最终,经营者接受了闵行区消保委的建议,并为消费者及时办理了退货退款。
闵行区消保委表示,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法律上规定以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算,而“驿站”并不能代表消费者本人,其“签收”行为并非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商家以驿站签收时间为“7天无理由退货”的起算时间是不妥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物流公司也存在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取件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客观上未能及时收取快递。
双11大促刚落下帷幕,此刻正是收快递的旺季,面对类似问题,闵行区消保委建议商家应正确理解法条,明晰权责,以减少收货期限引发的维权纠纷。物流公司应完善服务,规范取件通知流程,多方渠道告知消费者取件信息,以免造成消费者久未收货的困扰。此外,针对目前较为普遍的驿站、快递柜代收货的现象,闵行区消保委建议网络平台、物流系统对于是否允许代收货设置提前约定,后续应严格按约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