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打官司?利己式条款该休矣
发布时间:2025-02-11 19:35:01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admin  点击:1404次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家陈音江反映:一些网络应用平台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用户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比如,《××单车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本协议签订地即上海市××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2月10日《法治日报》)

  无论是网上购物,还是使用共享产品,商家提供的服务协议都会载明“解决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由于商家一般不会显著标明,很多消费者也不会细看服务协议,就稀里糊涂同意这样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发现该条款对自己不利,大多放弃了起诉。但也有少数消费者拿起了法律武器,对这样的条款说“不”。

  例如陈音江因为在北京遭遇共享单车锁车难问题,将××单车诉至北京某法院,被告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上海××法院处理。如果是一般消费者,恐怕会望而却步放弃诉讼。但陈音江针对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商家协议条款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协议中虽均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在协议条文中并未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针对该管辖条款提请了消费者注意,故依据相关规定,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这一裁定,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

  该规定的内容是,“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单车使用格式条款,也未提请消费者注意,理应认定为协议条款无效。这样的裁定,不仅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了维权信心,也是对平台普遍采用的利己式条款的有力一击。

  平台在协议中之所以会约定“解决纠纷只能去平台所在地法院”,主要是想施加压力让消费者放弃打官司维权的念头。一方面,想给消费者营造“所在地法院会为平台提供地方保护”的印象;另一方面,异地打官司要付出交通、时间等成本。不少消费者放弃对平台起诉,是因为担心付出高昂维权成本后难以获得公平判决。

  但从上述案例看,平台设置利己式条款的目的并未达成。现实中这种案例并非孤例,但不少平台仍然坚持自己的做法。对此,有人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辖地选择范围,如优先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或服务实际发生地,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明确不得以“默认勾选”等方式规避显著提示义务。

  事实上,去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这似乎是针对平台利己式条款量身制定的,期待更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促使平台尽快取消这类“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