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桂林灵川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信息,信息显示被告人因三次盗割韭菜,获利八元,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案件信息发布后引发社会热议。
11月1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灵川一男子偷菜被判刑”的消息,内容显示,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到被害人唐某的地里盗割韭菜,并将这些盗得的韭菜进行售卖,共获利八元。此外,被告人毛某还盗摘了另一名被害人李某的青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后引发热议,很多人都在质疑,盗窃三次、获利八元,判刑六个月是不是太重了。更有网友对案件事实产生了疑问,三次盗窃仅获利八元,这样的案情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法院公布案情简单定罪量刑信息不全
由于灵川法院公布的案情过于简单,缺少很多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引来公众的普遍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盗窃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只偷八块钱的东西显然不至于应该坐牢,而且这个案件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长达半年时间,不符合一般百姓的这种朴素的公平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社会公众)感觉到是不是有一点突破了我们法律上的比例性原则。我们刑法上的比例性原则就是强调罪刑要相适应,罪刑要均衡,简单地讲就是说,打苍蝇,不能用大炮。比如先通过一个治安处罚,如果他还屡教不改,再通过刑罚来处理,这样的话,是不是更加符合这种层层递进的一个社会治理的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志远:从盗窃的角度上应该看的是损失,财产犯罪不要去看你获利多少,而应该看的是你造成别人损失多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到底前科有多严重,或者是不是5年之内构成累犯,目前我们也不掌握。另外就是说盗窃(获利)八块钱是不是过于简单地描述了。
记者实地调查了解案件来龙去脉
灵川法院曾表示,最早发布这则消息的目的是普法,没想到因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中存在一些失误和偏差,最终却引来了风波。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日前,记者来到广西灵川,进行实地调查。
在灵川法院的协助下,记者见到了这起案件的被害人唐先生。据唐先生介绍,他第一次发现自家地里的韭菜被盗,是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清晨,当时,他如往常一样来到地里拔草,却发现地里的韭菜被人割了。
被害人唐先生:肯定有一点不舒服了,辛辛苦苦一天到晚早出晚归,天天是一样,你看我的韭菜长得多好,青油油的。
唐先生说,第一次发现韭菜被盗,他并没有报案。直到5月29日,韭菜地第二次被盗,他才决定去报案。
被害人唐先生:我以为他割了这么一厢,他偷了一厢就不来了就算了,谁知道他过了几天他又过来又割了一厢。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刘思宇:这一厢地基本上宽有1米多,长大概是15米,这一共就十五六个平方吧。
刘思宇是这起案件的主办民警,他告诉记者,在接到报案后,他们调取了被盗菜地附近的公共场所视频,在视频画面中,民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影。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刘思宇:他走的方向就是案发地点,他走的时候,你可以看到他这两个竹篮是空着的,他基本上一去半个小时就回来了,你可以看到两个篮子就已经是满满的了,都已经是堆出来了。
虽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但经初步调查,警方并没有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半个月后的6月15日,唐先生再次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原来,6月8日和6月15日,他的韭菜地又先后两次被盗。通过调取公共场所视频画面进行比对,警方很快确认,连续多次盗割唐先生韭菜的,正是被抓获的嫌疑人毛某。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刘思宇:就是穿白衣服戴草帽,后面连续几次,包括我们抓到的时候,发现他一直都是这种打扮。当时我们查获的韭菜是37.3千克,三次从视频上看那个数量应该是差不多的,(一共)就二百一十多斤这样。
在现场,民警除了查获韭菜,还查获毛某盗窃的青豆13斤,以及8元现金。
据办案民警介绍,唐先生第一次来报案时,由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是以行政案件立案的,后面唐先生再次来报案时,案件才转为刑事案件。同时,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还发现了毛某曾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随后,在调查清楚案情后,警方按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9月2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公众质疑法院逐一作出解释
针对公众对于“获利八元判刑半年”等方面的质疑,灵川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也作出了解释。
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获利八元”的这一情节,唐景锋副院长解释说,那8元钱只是被告人被当场查获并且承认的销赃所得。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他是盗了两百多斤的韭菜,按市值的话大概是八百元,再加上一些青豆,差不多是九百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犯罪数额一千五百元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据唐景锋副院长介绍,本案中毛某的盗窃数额并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所以定罪处罚,是综合考虑了毛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适用了“两年三次”的这一规定。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景锋:参考的是他两年内三次,结合它这个大概的金额,他的行为来定罪。而且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因为我们当地的老百姓大部分是以种植进行销售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而且老百姓对这块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是比较痛恨的,如果他实在是贫困的话,他去偷一点自己来吃,这是不够入刑的,如果他是进行贩卖谋利,那肯定是我们要进行打击的。
除了定罪的事实问题,量刑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之前发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毛某具有犯罪前科,这个犯罪前科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他原来犯故意伤害罪也是我们法院判的,判决书显示生效判决是在2011年左右,然后他是因为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以后,他去追回了他的那些财物,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然后回到家里面就拿一个菜刀,把被害人砍成重伤,他是由盗窃行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所以他的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唐景锋副院长表示,由于距离毛某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他并不属于累犯。但是,对于他这样有犯罪前科却再次实施犯罪的,已经符合了刑法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除此之外,判决书还显示,毛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依然对他作出六个月的判罚,对此,唐景锋副院长表示,法官在量刑时对这些情节也都予以了充分考虑。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他是从公安开始就有认罪认罚,然后到检察院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并处罚金。被告人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再结合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所以我们才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判。
2021年11月1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上诉期内,毛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