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取伪装成快递包裹的毒品 被告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2-06-24 11:25:31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点击:7749次

今年6月26日是第三十五个国际禁毒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三年涉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近三年来,北京三中院辖区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90件,判处毒品犯罪分子400余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总体有所下降。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欺骗他人吸毒等。上述案件中,超六成依托互联网实施,“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成为毒品犯罪主要模式。利用物流或快递方式运输、交付毒品,也成为近几年毒品犯罪的又一明显特点。人民网整理了北京三中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以示提醒。

毒品伪装成快递包裹 三被告因犯运输毒品罪获刑

被告人王某、高某为获取高额佣金,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A超市门前,代为收取伪装成快递包裹的液体毒品。2020年7月4日1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民警在通州区某服务区内,查获寄自云南省临沧市的可疑快递包裹。经拆封,内有液体可疑物共净重6252.24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含量37.7%至46.9%不等。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将收取上述快递包裹,仍租车和高某一同前往A超市与被告人王某会合。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在A超市门前收取上述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被收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252.24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高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受人雇用运输毒品,结合涉案毒品亦未流入社会等具体情节,对二被告人适用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孔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

禁毒没有旁观者 法院提示公众提高识毒、拒毒、防毒意识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王海虹介绍,近年来,毒品交易联络以及毒资支付、毒品交付网络化,使毒品交易人、资、货相互分离,打破传统毒品犯罪层层传递的链条模式,使毒品犯罪不再局限于相对固定的范围内,加速毒品传播蔓延,同时容易产生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

“北京三中院将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大宗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从宽处理。”王海虹表示。

北京三中院提示社会公众,禁毒没有旁观者,要积极提高识毒、拒毒、防毒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筑牢拒毒、防毒的思想防线。公众应了解毒品相关知识和危害,自觉抵制毒品。毒品种类层出不穷,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不断加强,犯罪分子也不断改变毒品外观,使新型毒品更具迷惑性以便于流转。公众应当增强辨识毒品的能力,在关键时刻保持冷静并作出正确选择。

此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交友,避免因交友不慎误食毒品。积极参与禁毒活动,主动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如果发现周围有吸食毒品人员,或者发现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