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地产讯12月22日,湖州市住建局等3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定金、首付款、全款及分期付款中的后续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售房和收取资金。发生以上行为的,由住建部门暂停销售、责令整改。
以下为全文: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县银保监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定金、首付款、全款及分期付款中的后续资金)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售房和收取资金。发生以上行为的,由住建部门暂停销售、责令整改。
二、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核定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时,工程预算清册(毛坯)造价低于4500元/平方米,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不得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三、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申报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签证,监管银行要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等,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在工程款申报中出现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属地住建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监管银行发现工程款项支付与资金使用计划不符,应暂停支付,并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监管银行接到整改到位的通知后再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擅自支付。
四、严把非工程款支出。非工程性费用支出按累计进账金额的20%支付,最高不得超过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累计进账金额大于监管额度时,监管账户需留足剩余工程款金额。
五、强化数据实时共享。监管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根据监管部门监管需要提供相应的金融数据服务。
六、强化各方监管责任。各区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管理,督促开发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市银保监各县监管组要加强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管银行按规定审核预售资金使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及参建各方单位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州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