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看房要先“刷脸”,开发商被罚18万元
发布时间:2021-12-24 06:31:53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梁正杰  点击:9162次

羊城晚报讯(记者梁正杰,通讯员李凤、麦惠欣)看房要先“刷脸”?近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南海某楼盘营销中心开出一张18万元的罚单,其原因正是楼盘营销中心非法采集客户的人脸信息。该案为南海区首例侵害消费者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案件。

据悉,今年8月,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称某房地产公司未征得市民的同意就在楼盘使用人脸识别采集系统。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

经检查核实,当事人委托他人在楼盘的营销中心安装、维护人脸识别装置,通过无感抓拍自动采集相关人员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到其设置的云端服务器后台。据当事人讲述,该人脸识别装置用于厘清购房消费者为自行到访、还是中介推介,防止中介“截客”“飞单”赚取中介费。

在使用人脸识别装置过程中,当事人在营销中心内放置了采集人脸信息的特别提示牌,与实际购房的消费者签订了采集人脸信息的告知书,除此之外再没通过其他途径向消费者告知收集、储存、使用人脸信息的情况。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为南海区首例侵害消费者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案件。

为什么当事人使用设备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会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据介绍,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能够单独或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而该案当事人利用其在经营场所收集到的消费者人脸信息用于识别消费者个人身份,也是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

为什么当事人已设置提示牌和与消费者签订告知书但仍构成侵权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解释,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当事人使用特别提示牌告知消费者收集和使用人脸信息的方式,不能视为已获得消费者的同意。

该案当事人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的真正目的在于其处理自身与第三人的佣金纠纷,从而避免自身产生经济利益的损失,但当事人与签约购房的消费者签订了采集人脸信息告知书以及设置的特别提示牌中描述的采集人脸信息使用目的含糊其辞且与实际不符。

因此当事人实际上未向消费者明示使用、收集人脸信息的目的,且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与第三人的佣金纠纷,并非必要使用收集消费者个人人脸信息作为处置手段。

综上,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当事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南海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必须守好消费者权益的红线,不能非法搜集消费者人脸信息数据,侵犯消费者个人权益。同时,消费者亦要加强隐私保护意识,警惕个人信息被非法搜集,如有发现经营者使用人脸识别装置非法获取消费者人脸信息,可直接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