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式开始对HFCs进出口实施管控
发布时间:2021-11-02 01:39: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admin  点击:4624次

我国正式开始对HFCs进出口实施管控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就《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答记者问

本报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2021年第50号公告,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名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履约责任和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先后于2000年、2001年、2004年、2006年、2009年和2012年共同制定并发布了6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原《名录》),向社会公众明确了我国根据议定书要求对原《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依法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口许可审批提供了依据。

2016年10月,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基加利修正案》,18种氢氟碳化物(HFCs)被纳入议定书管控范围。《基加利修正案》已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要求,我国须在2021年12月15日前建立HFCs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因此,需将《基加利修正案》管控的18种HFCs及其混合物纳入原《名录》。此外,基于我国当前ODS进出口管理的实际,并为涵盖《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所有管控物质,需要对原《名录》进行调整整合和新增,形成覆盖《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所有管控物质的《名录》。

《名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据此,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名录》。

此次修订内容有哪些?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首先,增列HFCs及其混合物。

按照世界海关对于HFCs及其混合物的编码要求,《名录》中HFCs单物质的前6位编码为“290339”,HFCs混合物的前6位编码为“382478”。在赋予商品编码过程中,考虑有限的进出口商品编码资源,对目前有进出口贸易的HFC-41、HFC-32、HFC-23、HFC-152a、HFC-143a、HFC-134a、HFC-125、HFC-245fa、HFC-365mfc、HFC-236ea、HFC-236fa、HFC-227ea、HFC-236cb等13种HFCs单物质和R410A、R407C、R404A、R507A等4种HFCs混合物进行单独编码,HFC-134、HFC-143、HFC-245ca、HFC-43-10mee、HFC-152等5种HFCs单物质和其他含《基加利修正案》管控HFCs的混合物各通过1个兜底码进行管控。即在《名录》中,一共有19个HFCs及其混合物的商品编码。

其次,完善ODS及其混合物的商品编码。

原《名录》能够满足我国实际进出口ODS的审批需求,但不能完全覆盖《议定书》所有管控的ODS。此次修订,对照《议定书》管控ODS,新增了2个全氯氟烃(CFCs)商品编码、1个CFCs兜底商品编码、1个含CFCs混合物的兜底商品编码,以及溴氯甲烷的商品编码。考虑到CFCs混合物进出口的可能性极低,将8个CFCs混合物商品编码整合为2个商品编码,节约了商品编码资源。针对我国有CTC、CFC-113等的原料用途出口实际情况,增加了这类物质非受控用途(即原料用途)的商品编码。同时,备注中的管理方式也与《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等保持一致。经过调整整合,《目录》中共有49个ODS及其混合物的商品编码,覆盖了《议定书》所有管控的ODS。

如何对《名录》中物质的进出口实施管控?

:根据《基加利修正案》要求,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国正式开始对HFCs进出口贸易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从事HFCs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