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可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双通道购买
发布时间:2021-05-10 07:53:50  来源:新京报  作者:admin  点击:2570次

5月10日,记者从国家医保局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该局和国家卫健委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双通道”机制。这也意味着,在谈判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医保参保患者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两个渠道获得。

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等方面对“双通道”机制提出了要求。这个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政策对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谈判药品“进院难”这一现象,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华波表示,这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改革的正常结果。黄华波介绍,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建立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周期从原来最长8年到每年一次,甚至有些新药上市当年就纳入目录。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还有待跟上。

“改革前,药品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时间经历广泛使用、专家认可的过程。改革后,部分药品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客观上也造成了部分药品进院速度达不到群众预期。”黄华波说。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医保局建立健全谈判药品进院机制,及时掌握落地进展,同时还遴选了19种临床需要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药品,在国家医保局的信息公开平台开通查询。

黄华波表示,此次“双通道”的新政出台,主要是为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灵活度高的特点,其与医疗机构形成互补,增加了参保患者的用药选择,解决患者买不到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问题。双通道引入了多样化机制,符合中央精神,是践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体现。机制建立后,定点医疗机构依然要履行配备谈判药品的责任,不能以双通道为由。

据悉,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配合,尽快落实政策。还将加强基金监管,防范医保基金不合理使用风险,同时,国家医保局也将继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监测,提高谈判药品供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