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10批次食用农产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发布时间:2021-10-11 02:11: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李洪涛  点击:8073次

中国消费者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10月8日,记者从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获悉,该厅发布了《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组织抽检12类食品共277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267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食用农产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永吉县黄榆乡嘉品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长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8-03),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梅河口市丹二东海鲜行销售的皮皮虾(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7-2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梅河口市船先生海鲜行销售的虾爬子(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7-26),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永吉县一拉溪镇益丰水果蔬菜商店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30),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永吉县一拉溪镇兴源金刚百货副食超市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25),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永吉县一拉溪镇红苹果水果蔬菜卖场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30),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永吉县万昌镇绿色园蔬菜超市销售的长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7-30),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八)永吉县万昌镇南吉仓储超市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1-07-30),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延吉市西市场贾雅范水产摊床(一)销售的板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1-07-22),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十)延吉市西市场贾雅范水产摊床(一)销售的花盖蟹(海水蟹)(购进日期2021-07-22),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环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相关知识:

一、镉。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水产品中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钠为苯氧乙酸类化合物,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植物体内的生物合成和生物转移,不仅可防止落花落果、提高做果率、增进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还能达到改善植物品质之目的。《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豆芽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三、6-苄基腺嘌呤(6-BA) 。6-苄基腺嘌呤(6-BA) 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能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保绿防老,调运氨基酸、生长素等效能。《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豆芽中不得使用6-苄基腺嘌呤。